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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每增加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众斗殴属于多次;聚众斗殴双方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⑵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⑷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⑸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⑷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⑸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⑹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三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七千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咖啡因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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