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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九)职务侵占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满二万元不满三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三种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⑶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一)妨害公务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⑷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⑸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⑹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⑺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⑴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⑵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⑷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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