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三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二十万元不满四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抢夺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太”起点一千元的,可以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八千元不满一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丁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⑶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