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⑹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⑺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⑻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奸淫幼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非法拘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尹、罚量,确定基准刑。
5、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lO%ˉ20%;
⑵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ˉ20%;
⑶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抢劫财物数额满三百五十元或每增加三百五十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⑹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⑺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具有
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严重情节之一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二万元后,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