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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⑹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⑺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⑻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奸淫幼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非法拘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尹、罚量,确定基准刑。
  5、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lO%ˉ20%;
  ⑵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ˉ20%;
  ⑶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抢劫财物数额满三百五十元或每增加三百五十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⑹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⑺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具有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严重情节之一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二万元后,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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