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轻伤一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⑷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未造成伤残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⑷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⑸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⑷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⑸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刑罚量。
6、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三)强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⑵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⑶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⑷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⑸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⑹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强奸罪,具有
刑法第
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节之一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⑴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名成年妇女或者幼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⑵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轮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
刑法第
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