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⑵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⑶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穷尽赔偿手段予以赔偿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l 0%-40%。
⑴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⑵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l 0%-30%;
⑶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三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⒛%。
12、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言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⒛%以下。
15、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⒛%以下。
上述十五种常见量刑情节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需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四、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条石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
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