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⑵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⒛%-50%∶
⑷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O%-4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
⑴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⑵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⑶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处罚比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口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
⑴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⑵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⑷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⑸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⑹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⑺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
⑴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⒛%以下;
⑵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⑶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6、对于被采取调查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⑵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⑷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⑴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⒛%以下;
⑵主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⑷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 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