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重大工作失误造成整体选举无效的,应组织重新选举。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举指导组调查核实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九条 社区居民对选举程序操作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或者分工负责。
第四十一条 居民会议设立社区事务监督小组,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社区事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居民代表提出,采取居民会议方式从居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从成员中推选产生。社区事务监督小组负责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检查、督促社区居民会议决定落实情况;检查、监督社区事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居财审计工作;反映居民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第四十二条 社区成立共驻共建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其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社区内的单位协商确定。同时要建立健全共驻共建联席会议和协商议事制度,定期研究社区共驻共建事项,实现资源共享,社区共管。
第四十三条 社区居民会议议事规则、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岗前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培训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培训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