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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失效]


  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十五日内,应当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本社区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通过,罢免有效。罢免表决结果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期限召集罢免会议的,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在一个月内依照规定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候选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

  补选时,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全体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另行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期限组织补选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组织补选。

  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六条 居民小组会议可以更换居民小组长或者居民代表。更换方式的确定应当与原选举方式相一致。

  本居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的代表认为居民小组长或者居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居民小组长或者居民代表的居民小组会议由居民小组长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补选居民小组长或者居民代表,按原产生办法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

第九章 违法选举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有权向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及时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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