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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或者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志。

  第三十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民所选的职位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细则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选举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三日内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第三十二条 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区(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区(市、县)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原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工作档案等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持。

第八章 辞职、罢免、补选与更换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由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居民会议通过,可辞去其相应的职务。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会议有权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方式的确定应当与原选举方式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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