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七条 投票选举准备:
(一)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二)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投票场所,张贴选民须知,设立验证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形成选民投票通道,编制选民名册,讨论决定选举有关事宜;
(三)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应当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投票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进行投票。投票站投票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对于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于当日集中中心投票站开票。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二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由主持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作出记录。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的,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其程序: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二)选举工作人员到位;
(三)清点人数,宣布应到和实到人数及本次选举的有效性;
(四)简要介绍候选人情况,候选人与居民代表逐一见面;
(五)检查密封票箱;
(六)居民代表依次领票、写票、投票;
(七)打开票箱,分检选票;
(八)宣布领回、发出、收回选票数,最低当选票数,有效票数、无效票数、弃权票数和本次选举是否有效,并当众处理多余选票;
(九)唱票、计票人员在两名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唱票、计票;
(十)密封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十一)主持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章;
(十二)宣布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情况及选举结果;
(十三)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讲话;
(十四)宣布选举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