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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采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每一选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名额。对选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直接提出的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在正式候选人确定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第二十一条 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差额数的,应召开居民会议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预选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预选有效。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二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数多少的顺序递补。

第六章 竞选

  第二十三条 选举日前,允许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竞选活动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可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方式。

  第二十四条 组织介绍,即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板报、公示、书信等形式,向选民或者居民代表介绍候选人情况,包括简历、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长、优点、当选打算及承诺等。组织介绍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第二十五条 自我介绍,即候选人在预选大会上发表竞选演说,解答选民提问;也可以在指定的专栏上张贴竞选要点。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一切竞选活动。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具体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大多数居民的意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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