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此造成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不足名额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到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时止。
第九条 区(市、县)、街道(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负责宣传、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规定,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开展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骨干,确定选举日,总结交流选举经验,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十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年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 凡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社区、具有选民资格的居民由所在地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不在另一方登记的证明,主动前往一方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否则,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一)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居住在本社区的;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购房居住的;
(三)户籍在本社区,但居住在两地的。
户籍和居住均不在本社区的公开招聘人员和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经区(市、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审定后,予以补充登记。
第十三条 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社区、已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人员,不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