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区(市、县)、镇财政预算。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要民主、公开、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选举原则。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所有选民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二)差额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三)竞争选举原则。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开展组织介绍、自我介绍等竞争选举活动;
(四)秘密写票原则。投票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所有参选人员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五)公开计票原则。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除居民会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区(市、县)、街道(镇)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街道(镇)指导组受区(市、县)指导组领导。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同时设候补成员二至三人。具体人数由居民会议确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居民小组或者居民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过半数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规定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选举结果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