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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闽民建[2006]13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为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总结试点经验、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11月21日印发的《福建省城市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制定。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区(市、县)选举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及时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换届选举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部署,受设区市、区(市、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民政部门指导。

  第四条 各级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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