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可抗力
11.1 定义
11.1.1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风灾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
11.1.2 不可抗力不包括因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时的疏忽或故意行为引起的事件。
11.2 不可抗力的发生和对策
11.2.1 如果供、需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周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日以上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在合理的时间内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的协议。
11.2.3 需方保留在不可抗力发生而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单方面解除和修改本合同的权利。
十二、不竞争条款
12.1 供方不得利用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服务成果进行与需方拟进行的《_________》项目内容有竞争的活动。供方违反本条的规定,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供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
十三、保密条款
13.1 供方应保守在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需方商业密秘和技术密秘,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十四、税费
14.1 适用税法
14.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一律适用有关税法。
14.2 税费承担
14.2.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4.2.3 根据国家税法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十五、终止合同
15.1 违约终止合同
15.1.1 供方如有下列任何一种违约的情况,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不再支付:
(1)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该期限内应该提供的服务和服务成果;
(2)如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并在收到需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30天内,或经过需方书面认可的延长期内仍未能纠正其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