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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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