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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 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 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3) 干预委托人买卖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4)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款的_____%。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
  2、 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1) 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 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 居间人利益的;
  (3) 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且给居间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4)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1、 已经向居间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 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 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_____%赔偿于居间人。
  4、  。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_____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
  5、当事人一方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天。本合同一式_____份,当事人各一份,备案一份。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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