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述原则开展五小工业和农业劳动卫生的监测工作。
三、环境卫生:
对所辖区自然环境(空气、土壤、水体)的卫生状况,尤其是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对自然环境与人体健康关系进行调查研究。
对工业废弃物(废气、废水、废渣)及生活废弃物(粪便、垃圾、污水)污染,所辖区环境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并调查研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参加全球监测系统工作。
对粪便、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和给水卫生管理进行技术指导。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
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卫生要求和技术指导。
四、食品卫生:
对工业“三废”、农药、放射性物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霉菌毒素等对污染粮食、蔬菜、水果、乳、肉、蛋和其它食品的情况进行监测;对食品污染与人体健康的关系进行调查研究。
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收购、贮存、运输、销售企业和饮食行业、集体食堂等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培训食品卫生工作人员;督促、检查上述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处理。
对食品包装、容器进行卫生学鉴定。
收集、整理、分析食物中毒的资料,开展食物中毒的防治。
做好进口食品卫生检验、监督和出证工作。
对人民群众的营养状况进行监测,提出改进膳食的建议。
五、学校卫生:
对学校学生身体发育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影响健康因素,提出保护和改进意见。
协助教育部门培训学校卫生人员和保健教师,指导学校改善教学卫生,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保护学生的视力,指导疾病的预防工作。
指导开展青春发育期卫生和体育卫生工作。
六、放射卫生:
调查环境放射性污染(水、空气、土壤、食物和有关生物、日用品、建筑材料、居住环境等)。
对核试验进行卫生监测,并参加效应工作。
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进行管理。
组织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职工进行体检和防护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家卫生法令、条例、标准,对所辖地区的厂矿企业、饮食服务行业、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等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厂矿企业、城乡规划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六条 对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总结、鉴定群众所创造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技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