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奸罪中的相关错误
在英美判例法中,通常认为,对对方是否同意和自己发生性交,属于事实错误。如在“Morgan (1976)HL”中,被告人告诉他几位朋友,他的妻子有受虐的倾向,性交时她看似很痛苦,实际是很喜欢这样。他的几位朋友相信了他的话,强行与其妻子发生性交,尽管其妻子拼命挣扎,甚至痛哭流涕,而被告人的朋友还以为其妻子是有意这样,内心里其实是同意的,法院认为被告人的几位朋友是对对方是否同意发生性交发生误解,属于事实错误,因此不构成强奸罪。倘若对幼女的年龄发生认识错误,除非制定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同样属于事实错误。相反,若认为不管是否是幼女,只要对方同意就不构成强奸罪,则属于法律错误,不阻却故意,构成强奸罪。[10] (P.135-138)
在我国,以前曾有学者认为,我国关于奸淫幼女的犯罪,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在前不久,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未使用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对幼女的年龄发生误解的,不构成强奸罪。北大的朱苏力教授首先起来发难称这是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从我国刑法总论关于故意、过失的规定来看,我国是不承认严格责任犯罪的。即使在规定有严格责任的英美国家,也是认为关于奸淫对象年龄的误解,属于事实错误,不是法律错误。在我国,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关于幼女年龄的误解属于事实错误,因而应该否定强奸的故意。其次,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在合理相信对方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会认识自己所正在实施的性交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不可能具有明知的故意,以故意作为主观要件的强奸罪不能构成。
总结:一是,对方是否同意的误解,属于事实错误;二是,对方年龄的误解属于事实错误;三是,对同意与否没有发生误解,对年龄也没有发生误解,但对于强奸罪的构成条件发生误解,属于法律错误;四是,凡
刑法分则中有关年龄规定的罪名,对年龄发生误解的,均属于事实错误。
(三)重婚案
在英国“Tolson(1889)23 QBD 168”一案中,被告人在其丈夫失踪七年后,认为其丈夫已经死亡,故再次嫁人。法院认为,这种事实错误是合理的,因此阻却故意,不构成重婚罪。[11] (P..289) 关于重婚,笔者认为,如果被告人误认为其配偶已经死亡因此重婚的,属于事实错误,阻却故意,但如果认为,在1994年民政部的
婚姻登记条例下达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后一个婚姻只要没经过登记就不能构成重婚罪,这种错误就应属于法律错误,不阻却故意,能构成重婚罪。